
以法而治vs依法而治 遵守法律就是法治?
2014.12.01近日人人將「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基石」放在嘴邊,你可知道何謂法治?碰巧考評局在上月發表的考試報告中指出,學生不能透徹地了解「法治」的真正意義,解釋流於表面,但原來法律界人士對「法治」的解釋亦眾說紛紜。到底,「法治」是否等如守法般簡單?
今日香港
主題: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生活素質
探討問題(按教育局指引)
‧香港居民對社會及政治事務的參與程度和形式受甚麼因素影響?他們的參與有甚麼意義?為甚麼他們會有不同的訴求?有關訴求帶來甚麼影響?
‧法治精神如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推動他們履行義務?
‧政府怎樣回應不同群體的訴求?政府的回應對香港的管治、維護法治精神和提升公民參與社會及政治事務有甚麼影響?為甚麼?
‧哪些方面的生活素質被視為最重要?哪些被視為最急切的需要?甚麼人可作出相關的決定?為甚麼?
資料一
法治第一個層次是「有法可依」。要有法治就必須先有法律。香港法律源自英國普通法,所以大體法律是完備的。
高一個層次的法治是「有法必依」。不但要有法律,而且法律是執政者的主要管治工具,以法律來達到管治的目標。香港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設立廉政公署,清除了政府的腐敗貪污,政府官員「有法必依」的法治傳統得以逐步建立。
更高的第三個層次,是「以法限權」。法律已不但是執政者的管治工具,它反過來要規限執政者的權力。基於權力會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所以要以法律來限制掌權者,避免出現濫用權力的情况。公眾亦可根據法律的條文清楚知道政府權力的界綫和自己的法律權利;並可依據法律計畫自己的行為以避免觸犯法律。但要達到「以法限權」,法律條文的意思必須是相對上清晰的,亦不可把任意的權力賦予政府官員。若條文的文字意思是清楚的,那就當依據條文的文字意思來理解,不然無論是政府官員或公眾都無所適從,也會製造機會讓官員以各種藉口濫權或基於政治考慮超越法律定下的界綫。
法治最高的層次是「以法達義」。「義」是指社會公義。這包括三方面:一,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結社、集會等自由得到保障;二,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三,社會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
摘自2005年4月7日《明報》B12《戴耀廷:我們要甚麼層次的法治》
資料二
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每個人都受到同樣法律的約束。維持法治,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同樣有義務遵守法律。就算尊貴如港督和行政長官,也應如你我一般服從法律、受法律管制。
法治也指政府必須在一個合法的基礎上行使權力。政府要做任何事,都必須有正當的法律根據。政府一樣要依法辦事,絕不能缺乏法律監管,為所欲為。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政府只可執行香港憲法上列明的法律、立法會通過的法律和法庭根據普通法原則發展出來的法律。
另外,正如政府只可執行於法有據的法律,另一個重要原則是:政府無權干涉你做任何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換句話說:除非法律禁止,否則你可以做任何你喜歡做的事;如果法律保持緘默,你便有權利做任何事。相反,除非法律明文批准,否則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政府有義務「不做法律沒有指明的事」。
最後,法治另一個重要元素是:不能因為你違反尚未訂立的法律而處罰你。換言之,政府不能事後通過一些法律,來懲罰你在事發時法律還沒有禁止的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人權監察
相關概念:法治(Rule of law)vs 法制(Rule by law)
有人會將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同樣譯成法治,但其實兩組字在本義上並非一樣,要看法律的內容是否包括保障人權和自由。如果政府是這麼做的話,她就是Rule of law;而如果法律本身十分嚴苛,完全漠視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即使政府是依着法律來治理,她也是Rule by law。
相關辭彙
‧人治 Rule of man
‧以民為本管治 Principle of people-based governance
‧人權 Human rights
‧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觀點與角度
第十二屆港區人大代表、北區區議會議員陳勇:在現代社會,法治象徵社會秩序,是行為的最基本規範,是暴力和欺詐等罪惡行為的制約,一個失去了法治的社會與一個自然叢林沒有分別。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依法守法是小學範圍的教育內容,反對派公然發動違法行動,與港人的價值觀完全牴觸。如違法行動也得到普遍支持,香港亦已不再是原來的香港了。
大律師公會:在現今的情況和在公會所知的事實下,公然地鼓吹和認同集體違反法庭命令,無可否認是侵蝕法治的行為,造成一個極壞的先例。香港大律師公會相信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以及公開號召群眾集體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均已超出合理容忍的限度。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如法庭禁令不得彰顯,執法人員可袖手不理,不去執法,法治何在?人權並非絕對,當與個人權益有衝突時就要有適當平衡,如偏頗奚落法官,破壞法治,只會令公眾對司法體系產生不信任,助長不尊敬心態,甚至可能會藐視法庭。我自己不會因為民主沖昏頭腦,忘掉法治的基本原則。
律師謝連忠:法治是制約公權力(即是用來制衡政府的權力),公權力既不在人民,故法治對於人民,就不存在制約,相反,法治是用來保障人民,令人民的權利受到保護,免受公權力的傷害。人民無權無勢,更無武器,在法律面前是弱者,憑甚麼去破壞法治?憑甚麼去成全法治?換在佔領街道示威者來說,破壞法治的一方是政府,因為他們面對違法佔領者沒有採取拘捕行動,改而採用武力對待,政府不行使公權力和使用武力,就是破壞法治。
律師、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法治不是簡單無條件盲目遵守一切法律,最重要是要看公民抗命的理據是否合理,是否有道德基礎。佔領者用和平非暴力方法違法,不是代表不尊重法制。示威者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上到法庭,會對法庭及法官表示尊重尊敬。
學習教材
佔領運動 破壞法治?
意見整理
根據「觀點與角度」,整理各人對「法治」的看法。(8分)
建議答題方向
多角度思考
1.參考資料,試指出真正的法治社會是如何的?(4分)
2.有人認為佔領行動是破壞法治之舉,你是否同意?為甚麼?(8分)
建議答題方向
1.真正的法治社會:
‧法治須在訂立法律之時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權利不會被剝削;
‧政府不會以法律作為工具來箝制人民;
‧任何人皆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包括執政者;
‧政府各人皆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君主犯法,與庶民同罪;
‧人民可以選出代表去管治政府官員。
2.
同意:
‧佔領行動對其他市民造成不便,甚至影響他人生活,因此已成一個少數人同意的活動,與法治中所指的人民權利相去甚遠;
‧人權並非絕對,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因此仍要遵守法庭的判令,但佔領人士鼓吹集體違抗法庭命令;
‧佔領人士違抗法庭命令,會令人誤以為法律是容易被動搖,可以輕易不遵守法律。
不同意:
‧法律本身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權,如遊行示威的自由逐漸被剝削,警察可任意對和平示威者施放催淚彈,因此人民不能只盲目地遵守法律;
‧示威者願意自首,以承擔法律後果,證明示威人士仍十分尊重法律制度和法庭裁判;
‧政府本身已破壞了法治,如放任反佔領人士對佔領人士的暴行,選擇性執法,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此政府應領頭保護法治精神。
參考資料
書刊
‧《法治心:超越法律條文與制度的價值》
作者:戴耀廷 出版:香港教育圖書公司
網頁
‧香港人權監察:法治與你
http://www.hkhrm.org.hk/chinese/booklets/chi_bk3.html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http://goo.gl/zIxW94
‧戴耀廷: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
http://goo.gl/vNZpA5
載自2014年12月1日《星島日報》《S-file通識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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