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守尊嚴?丟棄生命? 安樂死 永恒的爭議
2014.11.24受盡病魔折磨的臨終病人,可有擺脫痛苦、自行離世的權利?最近年僅二十九歲的美國女子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下圖),因罹患末期腦癌選擇服藥結束生命;無獨有偶,英國一名八十六歲老婦亦因百病纏身,選擇以絕食五周「自然」離世。長久以來,安樂死的合法與否,是個爭議性問題,支持和反對的意見兩極,例如當教宗譴責安樂死是一種假慈悲;在加拿大,卻有超過八成人支持臨終病人有「尊嚴死」的權利,究竟安樂死涉及的道德問題該如何處理?人又應否有尊嚴死的選擇權利?
公共衞生
主題:對公共衞生的理解+科學、科技與公共衞生
探討問題(按教育局指引)
‧處於不同文化下,健康資訊、社會期望及個人信念和價值觀,如何影響人們對公共衞生的理解?
‧科學與科技能否為預防和控制疾病提供新的解決方法?
‧在公共衞生的範疇,科學與科技的發展如何受不同因素影響及引發哪些議題?科學和科技研究的成果如何受到尊重和保護?
資料一
原本居於加州的梅納德於今年元旦日確診末期腦癌,醫生當時告訴她只餘下六個月壽命,而且由於腫瘤非常具侵襲性,因此死時會相當痛苦,她決定安樂死,並從加州移居安樂死合法的俄勒岡州,更拍下短片,表示要在十一月一日安樂死。
梅納德在facebook的告別遺言寫道:「再見我摯愛的親友,今天是我尊嚴地選擇結束生命的日子,這個恐怖的腦癌令我痛苦萬分。世界是美麗的,旅遊是我最偉大的老師,我的好友是最偉大的施予者。當我打字時,牀邊有人圍繞支持我,再見世界,散發正能量!」在她死後,大量留言湧入她的facebook專頁及個人網站表達悼念。
摘自2014年11月4日《星島日報》A22
資料二
爭取安樂死合法化的八十六歲英國老婦戴維斯(Jane Davies),用了五周時間將自己活活餓死。《泰晤士報》報道,戴維斯八月二十八日與女兒共進了她人生的最後一餐,吃了小塊蛋糕、油桃配酸奶油和喝了一杯茶。餓死所需時間比戴維斯想像中長,她餓了四周時表示這種地獄式死法很難熬,令她難以忍受,但她沒有其他合法選擇。
摘自2014年10月20日《星島日報》A23
資料三
超過八成的加拿大民眾贊成醫生可以協助病人安樂死。全國之中,以斯高沙省接近九成的支持率最高;最保守的草原省份,也有大約八成居民認同安樂死的做法。
「加拿大尊嚴死亡」(Dying With Dignity Canada)組織首席執行長莫里絲(Wanda Morris)指出,這是加拿大就安樂死問題首次進行大規模的全國民意調查。全國平均有84%的人贊成醫生可協助病人安樂死,只要心智健全的病人是不治之症的末期患者,不斷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折磨,並且屢屢求死。斯高沙省的支持率高達89%,是全國之冠,但其他海洋省份的支持率卻只得80%。緬省和沙省均以79%居全國最低。
摘自2014年10月10日《星島日報》(加東版)
資料四
瑞士是全世界第一個、也是少數可合法實施安樂死的國家,因此愈來愈多外國人赴瑞士尋求協助自殺,「自殺觀光業」愈來愈夯(編按:台灣流行用語,流行、熱門的意思)。根據CNN報道,自二○○九年以來,赴瑞士的自殺觀光客倍增,從每年八十六人倍增到一百七十二人。根據統計,二○○八至二○一二年,共六百一十一名「自殺觀光客」前往瑞士尋求協助自殺。這些觀光客來自三十一個國家,其中德國與英國人最多,平均年齡為六十九歲。
摘自2014年8月21日《中國時報》
資料庫:安樂死(Euthanasia)與尊嚴死(Death With Dignity)
安樂死是以人工方式主動終止生命,尊嚴死是在尊重個人意願的前提下,不延長自然的生命,終止無益的延命醫療,令病人有尊嚴地迎接自然死亡,例如終止植物人的人工生命裝置等。
「尊嚴死」一詞源於日本,本來僅指對沒有康復希望的植物人,終止延長生命的醫療行為。但在媒體使用上,「尊嚴死」有時會和「安樂死」互用,沒有明確區分,同樣表示人應具有自我決定終止生命、選擇適合人性尊嚴而死亡的權利。
觀點與角度
教宗方濟各:安樂死是虛假的慈悲,是在上帝面前犯罪。現在推動的安樂死運動,反映出當今「丟棄文化」。受到這種文化影響,人們把病人和老年人看作是廢物,認為應該丟棄。醫生要敢於反對錯誤觀念和錯誤做法。
選擇安樂死的腦癌病人梅納德:我並非自殺,是癌症令我死亡,我只是選擇一個較少痛苦及尊嚴的方式離開,大眾應明白面對死亡時不應只有恐懼,如人能自己選擇如何離世,將令人可自由地面對死亡。
患有運動神經元病的英國科學家霍金:當你有末期病症,身陷極度痛苦,便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是個人的決定,法律不應剝奪這個選擇。
專欄作家葉特生:其實安樂死合法化,涉及的禁區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風氣問題。有沒有醫療文件證明是不治之症,或者有沒有病人在意識清楚之下簽定的意向書,都只屬次要。重要的是:世人將從此輕視生命,失去求生勇氣。
以絕食尋求安樂死的老婦戴維斯:我沒有做違法的事,亦沒有做錯。但我沒有其他選擇,其他的死亡方法,不是觸犯法律,便是要前往瑞士尋求協助死亡。但我只希望死在自己的牀上。
前南非大主教杜圖:我覺得,當你需要機器幫助呼吸的時候,那必須質疑你所體驗的生命質量,以及花費的資源是否有意義。曼德拉生前由機械維持呼吸至最後一刻時,他沒有說話,沒有任何交流,我的朋友根本不是他自己了。這對他的尊嚴是一種侮辱。
學習教材
自主生命 尊嚴可保?
意見整理
根據「觀點與角度」,整理各人對安樂死/尊嚴死的意見。(10分)
建議答題方向
多角度思考
1.參考資料,分析安樂死合法化的利與弊。(4分)
2.你認為安樂死是一種有尊嚴的死亡嗎?(8分)
建議答題方向
1.
利:
‧減少不必要的痛苦和負擔:以醫療技術來延長生命,只會加長末期病人的痛苦時間,對病人、家人和社會醫療開支,都是一項精神和經濟負擔;
‧增加器官捐贈來源:安樂死病人同時也可以成為器官捐贈者,遺愛人間,救助他人,合法化可以令器官捐贈的來源增加;
‧選擇死亡的權利:末期病人有權選擇在自己相對地較不痛苦的時期死亡,有尊嚴地離世,同時避免因過多的延命醫治而失去人的尊嚴(如病人只能以呼吸機維持生命,身體完全失去自主權)。
弊:
‧鼓吹自殺:鼓吹病人自殺風氣,令他們太早失去求生的勇氣和意志,造成不必要的死亡;
‧濫用之嫌:部分末期病人可能因為經濟理由不得不選擇安樂死,有可能被貧窮家庭在漠視病人的生存權下被濫用;
‧錯失醫治時機:部分無法治療的不治之症,可能隨着科技進步而找到新方法,安樂死可能令病人過早結束生命,錯失治療機會。
2.問題沒有既定答案,同學可自由作答。
‧「是」的觀點:
安樂死可以令病人免受更多治療上的痛苦,以及因治療而失去的尊嚴。不少末期病人會逐漸步入失禁、無法進食、無法言語或活動的階段,甚至要完全依賴醫療儀器或他人的照顧才能活命,在延長醫治的過程中,失去作為人的尊嚴。選擇終止生命,可令病人的尊嚴獲得一定的保障。
‧「不是」的觀點:
安樂死不應是末期病人獲得「尊嚴」的途徑。末期病人不用安樂死,同樣可以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後一程,例如部分醫院提供的善終服務,不會用過多的醫療延長生命,提倡陪病人以積極的態度和用藥把痛楚減至最輕的方式走完人生。安樂死可能只會淪為病人逃避現實的方式,和尊嚴無關。
參考資料
網頁
‧安樂死問題爭議
http://www2.hkedcity.net/sch_files/a/kss/kss-lkh/public_html/euthanasia.html
‧死在自己的牀上
http://hkcitizensmedia.com/2014/10/23/dieonownbed/
載自2014年11月24日《星島日報》《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