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判囚13.5月
2020.12.0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去年六月包圍警察總部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監十三個半月、林朗彥判監七個月,周庭判監十個月。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指,黃之鋒當日無間斷在警察總部外作出連串組織集結行為,是處心積慮組織集結,亦深得示威者附和。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課題研習
1.翻閱報章,了解案情及法官判詞。
2.試參考案情,分析組織集結行為如何損害公眾利益。
3.你認為「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多大程度上反映法治精神?試就你所知,加以解釋。
參考資料
.黃之鋒——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zh-hk/黃之鋒
.第245章《公安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zh-Han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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