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修例加強檢控公園噪音
2019.05.08時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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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是公共空間,任何人亦可使用,但部分人士不分晝夜在公園載歌載舞,造成聲浪,令附近民居深受噪音滋擾。康文署現時根據《遊樂場地規例》處理公園噪音滋擾,但條例要求有「場地使用者(user)」感到受滋擾並願意作證,故成效不彰。因此,康文署提出修例建議,改為任何人均可檢控,意即鄰近居民和公園職員若感到被滋擾,署方便可執法處理。
支持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李美嫦:會按照《噪音管制條例》定義何謂噪音,並在投訴多的公園增加執法人手,冀增加有紀律部隊背景人員作為保安,並以一系列的儀器配合執法,包括以量度分貝作為客觀準則,檢控人員亦會配備攝影機錄影,令檢控更有效。
屯門(友愛北)區議員譚駿賢:不時收到居民投訴,指屯門公園每天有20多檔人唱歌跳舞,假日更多達30多檔,歌唱聲浪太大,有夜班工作的居民反映難以安睡,小朋友不能專心做功課,有女士亦投訴部分演唱者衣着暴露,吸引很多年長男士圍觀,令她們感到不安。
屯門市中心區議員歐志遠:以往的條例規定,投訴者須向康文署職員指證,之後還要出庭作供,一般街坊很難做到;改例後,任何人只須打個電話,職員到場發現屬實就可以執法,職員自己都可做證人。
反對
公園歌手:很多觀眾會很失望,因為他們常在公園聽歌消磨時間;擔心修例後遭檢控罰錢,因為我們所賺不多,屆時會另覓表演地點。
市民陳伯:喜歡到公園聽歌,若失去該娛樂活動,可能終日不出家門,容易患病。
其他建議
立法會議員毛孟靜:罰則太輕,罰款應由2,000元大增至1萬元,如表演者為一個團隊,難以確定負責人時,署方可否向團隊所有人都發出告票。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部分公共空間並不受《遊樂場地規例》規管,建議賦權警方,在收到投訴後,如果測量聲浪超出指定水平,就可驅散發出噪音的人士。
想一想
當局修例加強檢控遊樂場地噪音滋擾,是否最有效平衡不同市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
載自2019年5月8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