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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 刪多項經濟罪行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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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昨宣布,《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方案已獲行政會議通過,將於四月三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修訂抽起九項涵蓋經濟及環保等移交罪行類別;而申請引渡門檻,由原本建議判入獄一年或以上罪行,提高至判監三年或以上罪行才適用,而罪行在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解釋,未納入的九類罪行,包括破產,公司法律罪行、證券期貨、知識產權版權、非法使用電腦、課稅關稅,以及虛假商品說明等。

課題研習

1.翻閱報章,了解《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方案的最新發展。

2.小組討論,分析上述方案未納入經濟罪行是否恰當,並述理據。

3.試從不同黨派的立場,評估有關修訂方案最終會否獲立法會表決通過。

參考資料

.第503章《逃犯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3

.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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