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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修改移交逃犯條例

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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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論壇

今日香港+現代中國

新聞事件


去年初,一名香港男子涉在台北殺害女友後棄屍返港,但因兩地未有移交逃犯協議,未能引渡返台受審。保安局日前向立法會建議修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作條例》及《逃犯條例》,容許在特首及法庭同意下,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至包括內地、台灣、澳門等全球一百七十多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坊間對是次修例意見不一。



同意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現時與香港簽訂移交逃犯安排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只有二十多個,而目前有三宗案件港人在港被殺後,疑犯匿藏於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或外地,以及有港人在外地綁票後身在香港;必須修例堵塞漏洞,不能容許有人殺人、強姦或性侵犯兒童後逃到香港,跟市民每日一同生活,對他人構成威脅。

前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內地與香港交往日益頻繁,跨境罪案只會愈來愈多,因此有必要修例,以免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風港」,而國際的引渡協議中,交接逃犯的兩地須有相應的罪名,亦須提供足夠理據予法庭,希望民主派毋須過多假設。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即使修例成功,移交仍須得到法庭批准,法例亦規定若涉及政治罪行或行為,在港不屬刑事罪行則不得移交;有議員擔心假若再發生銅鑼灣書店事件,政府便可隨意移交犯人,實屬不必要,亦毫無事實根據。

反對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不能接受政府沒有進行公眾諮詢,便開始就修改《逃犯條例》與內地討論,並拒絕加入日落條款;《逃犯條例》一旦修改成功,定會衝擊一國兩制,代表內地可以正式要求移交港人到內地進行刑事審訊。

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當兩地簽署引渡協定時,須考慮對方的法律是否健全獨立,以及對待是否人道才決定,而中國法律目前仍然欠缺透明度,依然存在不公開審判,而香港身分則難以與中國斡旋,無法促進中國改善現況;當相關地方因司法制度嚴重缺失,而未與疑犯所屬地方簽署引渡協議時,則就算只是一次性的移交亦不應進行。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政府早該按現行條例,經立會審議並通過附屬法例,就台灣案件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予台灣,但政府卻在未有足夠理據下大動作修例,令人質疑有不可告人原因;憂慮當條例完成修訂後,立法會無法參與移交逃犯的問題,令「門開得太闊」,亦令香港法庭難以批評內地法治情況,被「擺上枱」。

想一想

有人認為修例能彰顯法律公義,亦有人認為修例破壞一國兩制,你較認同哪個看法?試解釋。

載自2019年2月27日《S-file通識大全》

文:袁嘉詠 圖:星島圖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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