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擬修例 個案式移交逃犯
2019.02.13保安局擬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移交逃犯,並適用於與本港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區。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到二十歲少女潘曉穎去年在台灣被殺害棄屍的案件,疑兇雖潛逃返港被捕,但因案件於台灣發生,本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港、台兩地亦無司法引渡安排,故只能以較輕微罪名起訴,指案件凸顯現在條文缺陷,如容許嚴重罪犯潛伏在港不予處理,違反公義亦嚴重威脅本港治安及人身安全。
課題研習
1.翻閱新聞及立法會文件,了解保安局修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理據及具體安排。
2.「容許本港與未有訂立移交逃犯長期安排的地區以個案方式移交逃犯」,試分析其利弊。
3.從現時法例及修例建議,就逃犯移交的安排,你認為對於疑犯的個人權利有多大程度的保障?試述理據。
參考資料
.第503章《逃犯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3
.第525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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