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工資與最低工資有何不同?
2018.12.19通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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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貧窮人口達138萬,即使有政策介入,在職住戶貧窮率仍較前年升0.1%,達8.8%。樂施會與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生活質素研究中心合作,進行香港生活工資研究,於日前發表報告,指現行最低工資並不足以應付基本生活所需,倡議政府效法英美等地,帶頭推行「生活工資(Living wage)」,定於時薪54.7元,較現時本港最低工資時薪34.5元高出約59%。
相關概念:生活工資
生活工資的概念源於上世紀九十年代,當時美國巴爾的摩市(Baltimore)政府將以往公營職位,如清潔及保安等工作外判,過低工資令民間組織及工會發起運動,要求政府給予可生活的工資。在社會壓力下,巴市在1994年通過生活工資法例,成為全美首個實行生活工資的城市。2014年,當地最低工資時薪為7.25美元,而生活工資則為13.39美元(約104港元)。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生活工資是指一個勞工為了支付生活開銷,所需的最低費用和成本。現時許多國家如英國、澳洲、孟加拉等,都落實推行生活工資,而部分國家,如墨西哥、巴西、印度等,將生活工資的概念列於憲法中。雖然各國設立生活工資的方式和範圍不同,但其原則為「維持勞工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為基本,並以家庭為單位計算其生活所需金額」。
樂施會的報告指,一人家庭開支介乎10,494至11,548元,而三人家庭開支則為19,768至21,127元。假設全職僱員每月工作26日,每日工作8小時,將每月生活開支轉化為「生活工資」時薪,一人在職家庭為53元,三人在職家庭就為56.5元,香港標準化「生活工資」則為每小時54.7元,即約為月薪1.1萬元,才能讓在職貧窮家庭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立法會議員鍾國斌曾言,「生活工資不切實際,企業會把額外成本轉嫁消費者,香港經濟也承受不起」,你多大程度同意這說話?
載自2018年12月19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