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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應否凌駕個人私隱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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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有人認為公眾知情權應凌駕於個人私隱,你同意嗎?試談談你的看法。

資料一
  歷史總是不斷重演,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上任翌日即被揭發大宅有僭建物,相信公眾即時聯想起一二年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僭建事件,傳媒租用多部吊臂車,以求在升降台上拍攝「唐宮」實況,成為「一時佳話」。今次傳媒追訪鄭若驊大宅,吊臂車情景不再,但就變成一架架航拍機連日盤旋上空,三百六十度全方位拍攝。 現時不少傳媒,特別是電子媒體不時會用上航拍機,以多角度影像報道,今次鄭若驊大宅地理位置上臨海,位處沙灘邊,加上大宅面向一方與沙灘高度落差大,根本用不上吊臂車,故航拍機的面世確實大大補足今次報道,令畫面更為豐富全面。
摘自《星島日報》2018年1月10日

資料二
  戴安娜與皇儲查理斯離婚後約一年,與埃及富商法耶茲之子多迪熱戀,兩人在地中海度假,但天天都被狗仔隊跟拍,整個夏天不得安寧。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日下午,戴妃和多迪抵達巴黎,在麗思酒店用餐,午夜過後不久,搭平治轎車離開。狗仔隊依舊狂追,轎車被騎電單車尾隨的狗仔隊追得急了,一路狂飆,高速急駛到艾菲爾鐵塔對街的阿爾馬橋附近地下隧道時,因車速過快失控,撞上燈柱。轎車嚴重扭曲,多迪和司機當場死亡,保鏢身受重傷,奄奄一息的戴妃被人從車廂裏拉出來送往醫院,但搶救兩小時後,凌晨四時,因胸腔重傷香消玉殞,終年三十六歲。
摘自《星島日報》2017车8月29日

資料三
  歐盟的最高法院支持人民擁有「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昨日裁定互聯網搜尋器龍頭Google,在接到普通個人的要求後,必須在搜尋結果中刪除過時的個人資料⋯⋯歐洲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若有人認為搜尋結果中的訊息「不足夠、不相干或已過時」,有權要求把這些訊息刪除。若搜尋引擎公司拒絕,他們可請求法院或資料保護當局介入處理⋯⋯不過,「被遺忘權」不大可能適用於知名人士如政治人物,因為民眾可以公眾利益提出反對。「被遺忘權」也可能會限制商業機構調查應徵者背景的能力。
摘自《星島日報》2014车5月14日

小組討論
以5人為一組,準備時間10分鐘,全組的討論時間為15分鐘,每位同學設有1分鐘首輪發言時間。

討論點
‧ 何謂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私隱?二者分別保障甚麼權利?
‧ 公眾知情權和個人私隱為甚麼重要?在不同情況下其重要性會有所不同嗎?

論點參考
何志平(前民政事務局局長)
  私隱權和知情權均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包含的個人權利,通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在香港受到憲法層面的保障。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條亦訂明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及各項和私隱有關的權利,進一步加強了《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保障。

蔣任宏(前私隱專員)
  (回應壹傳媒於2011年偷拍藝人的兩宗個案)兩宗個案帶出傳媒該如何平衡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言論及新聞自由不應被視作特別權利,在無足夠理據下,利用他人私生活資料牟取商業利益⋯⋯公眾利益非滿足公眾興趣及好奇心,同居是「花邊新聞」並屬個人敏感資料,無責任向他人透露,不涉公眾利益。

約翰.勒卡雷(英國作家)
  除非直至個人表現與公開的真相之間有一較好的關係,如同水門事件(註:1970年代在美國發生涉及總統尼克遜的政治醜聞)一樣,我們作為公眾絕對有權利去保持懷疑,甚至輕蔑那些秘密與錯誤的資訊,因為它們是我們新聞的提要。

觀點舉隅
甲同學:公眾知情權應凌駕於個人私隱
  我認為公眾知情權應凌駕於個人私隱。公眾知情權乃大眾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有知的權利,個人私隱則指人們有權保障個人資料與隱私不向外泄,二者皆為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
  雖然二者同樣重要,但當公眾人物的行為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則公眾知情權應凌駕於公眾人物自己的私隱,傳媒亦有報道的責任。例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被揭發大宅有僭建物,傳媒動用航拍機在其大宅上空盤旋,進行全方位拍攝偵查其僭建狀況,雖然好像侵犯了司長的私隱,但司長作為政治人物,其個人誠信會影響政府管治威信及香港法治的維繫,涉及重大的社會利益,故公眾知情權比司長私隱更為重要。同樣,犯法的藝人具有影響力,一舉一動也可能成為青年模仿的對象,故公眾對他們罪行的監察與知情權凌駕於他們的個人私隱。

乙同學:公眾知情權不應凌駕於個人私隱
  我認為公眾知情權不應凌駕於個人私隱。知情權乃人們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有知的權利,個人私隱則指人們有權保障個人資料與隱私不向外泄,二者皆為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
  個人私隱與公眾知情權同樣重要,但是公眾利益的定義較為模糊,以致很多人會以公眾利益為名,滿足個人好奇心為實,濫用知情權,侵害了個人私隱。例如戴安娜王妃為逃避記者追訪個人生活而不幸命喪車禍,就是恃着知情權而釀成悲劇的例子,侵害了戴妃個人感情生活的私隱。
   藝人亦同樣。雖然他們具一定的影響力,可能成為年輕人的道德楷模,但他們實與常人無異,若不慎犯法便應得到機會與空間改過自新,不應被外界以知情權為由放大他們的罪行,承受更多壓力,所以,公眾知情權不應凌駕於個人私隱。

 

 

文:黃蕊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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