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兩檢」安排掀法律爭議
2018.01.15時事論壇
現代中國+今日香港
新聞事件
廣深港高速鐵路在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方案一直備受各界關注,港府去年與內地簽訂「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後來獲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根據《合作安排》,香港的西九龍站口岸將會劃出內地口岸區及香港口岸區,內地與香港根據各自的法律,在站內指定範圍執法。港府隨後將會就「一地兩檢」在本地立法。
當年起草委員會草擬《基本法》的時候,未有預料會出現「一地兩檢」,因此《基本法》沒有特定條文能完全適用或直接回應這項新措施,導致近年出現爭議。人大常委通過《合作安排》後,社會更關注當中的法律問題,就方案是否有充足法律依據,及人大決定是否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展開激烈討論。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今次人大就「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作出的決定,明顯不是釋法,故人大的決定等同法律的說法脫離《基本法》第十八條所列的程序,是「一國兩制」的缺口。人大作出決定的法理依據牽強,違背法律條文,是人治。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憲制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香港實施的所有法律和發生的行為,是否符合或牴觸《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最終決定權。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未有引用《基本法》特定條文作理據,原則上是無法可釋,較釋法更震撼。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人大於○七和一四年的兩個決定,本港法院都承認有約束力,故今次人大決定同樣有約束力。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如果政府找不到「一地兩檢」堅實穩妥的法律基礎,不排除在完成本地立法後,可能面對法律挑戰。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基本法》上沒有列明的事項不代表不能做,如臨時立法會和「粵港澳大灣區」也沒有在《基本法》上列明,深圳灣口岸亦有「一地兩檢」的先例,實施以來一直相安無事。
想一想
人大常委對「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有沒有充足法律依據?是否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載自2018年1月15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