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國歌法》在港立法的爭議
2017.11.15時事論壇
現代中國+今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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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本地即將展開立法程序,過程中會根據香港的憲制、法制及自身情況制訂條文。在內地,《國歌法》共有十六項條文,列明在特定場合應奏唱國歌,奏唱時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形式,並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條例亦列明如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者,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制及情況不同,《國歌法》將如何在港立法的問題,備受社會爭議。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香港與內地的情況不同,本地立法時不應照搬內地《國歌法》的條文,政府應進行三個月公眾諮詢,解釋法律草案條文。
民主黨議員涂謹申:不贊成市民在公開場合貶損或侮辱國歌,但本地立法時,很多技術細節要小心處理,以「白紙黑字」將違法情況及定義寫清楚會比較理想,例如剛巧聽到國歌的人應怎樣作回應等。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實施這條法律的目的和原意,就是國歌等同國旗和國徽,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需要得到尊重,故此通過立法規範國歌的奏唱,以防止和避免任何蓄意或故意貶損國家的行為,以及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國歌法》條例要規範的是奏唱國歌的公眾場合,參與其中的人應表達那份尊重,如有貶損國歌或作出一些侮辱或不尊重的行為,超越規範時,在條例上當然須相應地負上一些責任,我相信絕大部分的香港人本身是尊重國歌、尊重國家的,只要我們本身沒有不尊重、侮辱的意圖或行為,我相信不會誤墮法網,所以毋須過分擔心。
時事評論員王永平:《國歌法》有條文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何謂「適宜場合」須要清楚定義,包括是否須事前獲政府批准;否則,近年在港興起的愛國組織隨時在街上播放國歌,然後要求旁觀及路過的人士肅立,表達愛國感情。屆時警方當場執法會引起衝突,事後追究更會製造國際新聞。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國歌法》屬全國性法律,涉及維護國家主權,港府有責任落實,並應盡早處理,否則或會有個別人士利用空窗期製造麻煩,立法程序拖延愈長時間愈不利香港與中央的關係,或會引起內地質疑香港對事件的態度是否嚴肅,以及港府的管治情況,但我認為毋須設立追溯期。
想一想:
「《國歌法》在港立法能有效提高港人對國家的身分認同」,你同意以上說法嗎?
載自2017年11月15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