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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以法治國」的分別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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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法治」就是「以法治國」,你認同嗎?

資料一
      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報告顯示,香港整體排名雖升至第六位,但司法獨立排名卻由第八位降至十三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回應指,看不到有任何客觀因素令本港司法獨立在過去一年有絲毫損傷,認為是本港和國際社會的觀感問題。
      袁國強指,香港法官和各級司法人員一直以非常專業、敬業樂業的精神,獨立地處理每一宗案件,又稱律政司會繼續維護司法獨立。他續指,個別觀感因素亦會影響本港或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獨立的看法,但認為不能單靠主觀,必須看事實。
      袁國強說,日後會加強向港人及外國社會溝通,繼續解釋香港司法獨立的情況,令他們對香港司法獨立有客觀、全面及準確的認識。
摘自《頭條日報》2017年9月29日P38

資料二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摘自《史記.太史公自序》
譯文:
      法家不區別親疏遠近,不區分貴賤尊卑,一律依據法令來決斷,那麼親親屬、尊長上的恩愛關係就斷絕了。這些可作為一時之計來施行,卻不可長用,所以說法家「嚴酷而刻薄寡恩」。至於說到法家使君主尊貴,使臣下卑下,使上下名分、職分明確,不得相互逾越的主張,即使百家之說也是不能更改的。

資料三
      抽象地說,法治是法律原則,是說法律應該管治國家,與之對立的則是被實施管治機構權威的獨立人員的任意決定管治。
摘自《維基百科》

小組討論
以5人為一組,準備時間10分鐘,全組的討論時間為15分鐘,每位同學設有1分鐘首輪發言時間。

討論點
‧ 法治的本質是甚麼?
‧ 法治的對象是何人?
‧ 何謂以法治國?

論點參考
碧樺依(專欄作家)
       以民為本的法律不但要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更需要有市民參與立法過程,監察法律的可行性和保障。若市民的參與近乎零,法律條文的編寫自然難以反映市民需要,保障亦大大減低。今天香港的法治只剩下法律條文,欠缺保障,與一直以來的法治論述大有出入。

李兆富(專欄作家)
     「法治」和「以法治國」的分別,在於前者的「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制度,後者卻是以「法」來控制人民。當「法」淪為當權者的工具,談甚麼法治又有甚麼意義?

安徒(專欄作家)
      新加坡一位青年學者Jothie Rajah 就在她的著作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裏面,指出新加坡如何使完全以西方標準視為及格甚至出色的「法治」成為威權主義的工具。她強調,新加坡並不簡單地像其他威權國家一樣實行「以法治國」(Rule by Law),任意而粗暴地使強權凌駕法律,而是使一部真正符合西方法治一般標準的司法機器,也能將「以法治國」的工具主義取向,融貫於它的「法治」體系內。

觀點舉隅
甲同學:認同「法治」就是「以法治國」
      我認同法治就是以法治國。法治的本質就是通過法律穩定社會。本身訂立下來就是一套大部分人都認同的法則,指明有甚麼可以做,有甚麼不可以做,從而制約人民,使社會發展穩定。因此,以法治國,按照法律的原則來治理人民,以法律基礎去確保社會安全穩定,就是法治。由此路進,法律必然是政府的工具,同時政府需要強大的威信去執行法律,否則政府就會被挑戰,法律就會失去公信力,人們就可隨意挑戰法律,法治和社會穩定就會蕩然無存。

乙同學:不認同「法治」就是「以法治國」
      我不認同法治就是以法治國。以法治國的意思是政府以法律規限和制約人民。然而,法治本身其實就是通過法律去保障人民,它的對象應該是政府,而非沒有權力的普羅百姓。一個政府之所以有正當性去管治,究其根本乃是因為人民授權,可是如果人民授權後,政府所做的事違反人民的利益,手無寸鐵的人民便會失去保障,也就是如此,社會就更需要通過法治去讓人民可以保障自己。反之,以法治國只是以當權者的角度去為政府服務,法律便淪為統治工具,失去了保障人民的本意。

 

文: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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