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同意政府應立法規定「預設默許」捐贈器官?
2017.05.19題目
政府應該立法規定「預設默許」捐贈器官,你同意嗎?
資料一
香港採用的是「自願捐贈」(opt-in)制,亦即只有死者在生前曾明確表示願意捐贈,醫生才會使用其器官;新加坡採用的則是「預設默許」(opt-out)制,即是只要死者生前沒明確反對,就會視作願意捐贈。但其實兩種制度的效果差別有多大?據學術雜誌《Science》於2003年的報告,原來採用「自願捐贈」的德國,「同意捐贈器官率」只有12%,但文化背景相近、採用「預設默許」的奧地利則高達99.98%,可見差別之巨大!
摘自《商業電台》網頁
資料二
根據國際器官捐贈與移植登記組織的統計數字,2014年本港每100萬人中,僅有5.4人於死後成功捐出器官,即全港700百萬人口中,不足40人離世後會成為捐贈者。此人數遠遠落後於很多歐美國家。而觀乎過去十年,香港的遺體器官捐贈率一直徘徊於百分之四至七之間,並沒有任何上升的趨勢,反而自2012年後連續兩年下跌。截至2015年六月底,本港有逾2,400人正等候器官移植,然而每年僅得50宗成功個案,移植平均須等候接近50年。
摘自《雅虎》香港教育學習網頁
資料三
子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
摘自《論語.衞靈公》
譯文:
孔子說:「懷有大志、仁德的人,不會因為貪生怕死而損害仁德,只會不惜犧牲生命而成全仁德。」
小組討論
以5人為一組,準備時間10分鐘,全組的討論時間為15分鐘,每位同學設有1分鐘首輪發言時間。
討論點
‧ 香港器官捐贈的情況如何?制定「預設默許」會否有改善?
‧ 行善是否義務?
‧ 若由政府插手規管器官捐贈,是否剝削了市民的自主權利?
論點參考
謝世民(哲學學者)
我們的義務大致上可以分為三種:第一,基於「我們的理想、目標、計畫、認同、特定的人際關係」而來的義務;第二,基於「善的極大化」而來的義務;第三,基於「陌生人之間彼此有正當權威可以要求對方為自己去做的、或避免去做的」而來的義務。在哲學家中較有爭議、尚待解決的問題是,這些義務之間是否有優先秩序:若有,何者優先?為甚麼?若無,個人應該如何在義務衝突時做出選擇或決定?政府可以強制個人恪盡甚麼樣的義務?
孔子(思想家)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譯文:
一個人的身體、頭髮、皮膚,都是父母給予的。不敢稍有毀傷,就是孝的開始。
Henryporter(專欄作家)
真正的重點卻是,政府是否理所當然擁有市民死後身體的擁有權,毋須諮詢其意願?一旦「預設默許」成效不彰,我們又是否需要憂慮這會為政府打開了方便之門,日後真箇陸續引入不能自捐贈名冊除名的「強制捐贈」,以至好像那個快樂指數基金一樣,以金錢餽贈促進器官「捐贈」意欲?究竟他人生命價值,從何等程度上可以凌駕個人的基本權利,那怕是死後的「產權」?我想這次活體捐肝事件,給了一個讓大家好好反思的機會。
觀點舉隅
甲同學
我認為政府應該立法規定「預設默許」捐贈器官。在香港,器官捐贈率因為種種原因一直偏低,移植需求供不應求。舉個例,在二○一五年,等候腎臟跟捐贈腎臟的人數比例是二十四比一,病人輪候換腎的時間長達五十一個月。很多病人因為未能移植器官而失去生命。想改善這種情況,最直接辦法是立法規定「預設默許」捐贈器官。這是有實例證明。有報告顯示,採用「預設默許」制度的奧地利,「同意捐贈器官率」接近百分之百,比採用「自願捐贈」的德國高出極多。有人認為立法剝奪了公民的自主權,但自主權不是絕對的。例如很多國家規定駕駛必須繫上安全帶,這顯然妨礙了不繫安全帶的自由,但為了顧及司機安全,立法還是必須的。再說,市民只要在生前表明不願意捐贈器官,就不用捐出器官,自主權不是完全不受保障。為了拯救更多生命,社會應該採用「預設默許」制度。
乙同學
我不認同政府立法規定「預設默許」捐贈器官。理由是,第一,政府不能強迫市民幫助別人。幫人應該出於自願,而不是訴諸義務。有些人可能因為傳統觀念,死後要留「全屍」,而不願意損出器官。這種想法應該尊重,「預設默許」削弱了市民的自主權。第二,我的器官是我的財產,政府沒有權力替任何人分配遺產。第三,大部分國家採用的都是彈性「預設默許」制度,即就算死者生前沒有反對捐出器官,移植前都必須徵求家屬同意,才能進行手術。這種彈性「預設默許」對提高器官捐贈率並沒有太大幫助。第四,要提高器官捐贈率,還有很多不用剝削市民權利的辦法。比方說西班牙跟澳洲多管齊下,成立專責機關統籌器官移植、撥款資助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後,器官捐贈率即有顯著提升。因為以上原因,政府不應實行「預設默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