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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應否重新推行死刑?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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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香港應否重新推行死刑?

資料一
       從1967年至1993年期間,香港法例雖保留死刑,但沒有執行。九十年代初,以重型武器行劫的案件十分猖獗。由1989年開始,立法局再次討論應否恢復死刑。綜合立法局內的討論,支持恢復死刑的理由為以死刑阻止暴力罪案的發生、補償受害人、民眾同意等。至於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即為香港為文明的社會、死刑沒有阻嚇作用、考慮到被冤枉定罪的個案、「殺人者死」有欠公平。1993年4月21日,立法局內以四十票贊成、九票反對正式通過廢除死刑。
摘自「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網頁

資料二
       香港的懲教制度對改造罪犯、協助他們更生和社區教育均愈來愈重視,經過多年的發展,備受國際推許。懲教署特為各類在囚人士,包括年輕犯人、吸毒者、初犯和積犯,制訂了多項周詳的更生計畫。懲教署積極爭取社會支持,促進社區參與在囚人士的更生工作。在眾多夥伴中,成員包括來自不同界別領袖與專業人士的社區參與助更生委員會,就更生策略向署方提供意見。
摘自《香港便覽》

資料三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小燈泡命案,檢辯雙方針對王景玉是否判死刑進行辯論,檢方指出,王景玉為了個人私慾和妄想,也沒有外在刺激造成他情緒起伏,拿剁刀砍斷毫無關係幼女的頸部,讓被害者家屬傷心欲絕,破壞社會安全,開庭時僅說對不起,沒有其他反省態度,仍以起訴書內容,建請法院求處極刑。律師黃致豪說,王景玉如果是病人,還要用死刑或無期徒刑懲罰他嗎?士林地方法院今天辯論終結,法官諭知5月12日上午10時宣判。
摘自《udn聯合新聞網》2017年4月13日

小組討論
以5人為一組,準備時間10分鐘,全組的討論時間為15分鐘,每位同學設有1分鐘首輪發言時間。

討論點
‧刑罰的意義是甚麼?
‧死刑有甚麼作用?
‧死刑有甚麼缺憾?

論點參考
孟子(思想家)
      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
譯文:
       至於一般百姓,要是沒有固定產業收入,就沒有固定道德觀念。一旦沒有固定道德觀念,就會胡作非為,甚麽事都做出來。等到他們犯了罪,然後才去處罰,等於是陷害他們。

商鞅(思想家)
      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姦止過也。
譯文:
       所以說:「加重刑罰,株連他們的父親、母親、妻子,那麼民眾就不敢以身試法。」民眾不敢以身試法,也就等於沒有刑罰。古代帝王制定法令,有將人處死的,有砍斷犯人的腳的,有在犯人臉上刺字的,這不是追求傷害民眾,而是用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

陶傑(文化人)
       看看台北捷運車站,發生一宗富家子做宅男,拿起刀無端端殺死人、斬傷十多位乘客,更令人覺得,死刑是否應該存在呢?當然要吧!不可以因為殺人兇手的精神失常,又或者自小家庭破碎、受到壓力、心理有陰影、自己亦是受害者,便可以拿起刀斬死人,再以精神病患為理由,獲得照顧一生,被判終生監禁,要用納稅人錢去養,或可能以精神病人接受醫療。

觀點舉隅
甲同學
       我認為香港不應重新推行死刑。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生命是寶貴的,不管是受害者抑或加害者,生命都同等重要。無論甚麼情況,都不應該剝奪一個人的性命,即使他是罪犯。在我們不允許人殺人的同時,怎麼可以容許政府殺人?沒有死刑不等於罪犯不用受罰,他們仍然要入獄服刑,為自己的罪行負責。第二,執行死刑不能消滅罪案。罪案發生有很多成因,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社會因素。即使把犯人殺害,社會問題依然存在,以後依然會衍生同樣罪行,根本不能解決問題。要根治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包括使用刑罰、改善社會狀況。對犯人執行死刑,只能得到一時之快。第三,犯人在服刑期間能夠勞動,提供生產力,貢獻社會,補償罪過。假如恢復死刑,就沒有這些補償了。

乙同學
       我認為香港應該恢復死刑。要是沒有死刑,納稅人就要花費更多金錢供養罪犯坐牢,這是荒謬的。納稅人沒有犯罪,卻平白無辜承受責任。我們應該把金錢花在有益社會的用途上,而不是浪費在罪大惡極的罪犯身上。生命是重要的,當一個人剝奪了另一個人的性命,就應該處以最重的刑罰──死刑。一個人殺了人,不尊重生命,他的生命也沒有必要受尊重。執行死刑是對受害人、家屬最好的補償,亦有助阻嚇其他人犯案。畢竟沒有懲罰比奪取性命更能嚇人。除此之外,死刑也能為社會除害,令犯人不能再禍害社會。綜合以上幾點,香港應該再推行死刑。

文:萑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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