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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捐肝者年齡應否酌情處理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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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

母親因急性肝衰竭急需換肝續命,女兒本欲捐肝救母,但因尚差三個月才滿十八歲,不符合法定捐器官的年齡,無法獲得批准。救母心切的女兒一度擬以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院能酌情處理,批准她捐肝;不過,對於法院應否動用酌情權,各界卻看法分歧。(編按:事件中的母親最終得有心人捐肝)

時事論壇

公共衞生










瑪麗醫院肝臟移植中心總監盧寵茂:法例規定年滿18歲才可捐贈器官,不能隨意更改。病人女兒年僅17歲,未符法例要求,要她承受壓力亦不公平。

荃灣區議員譚凱邦:
女病人的情況相當危急,而法律的最高精神是以法達義,人的生命是非常寶貴,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懇請醫管局或相關醫療機構,為這次情況作出特殊處理,容許其女兒捐肝救母。醫者父母心,懇請作出考慮,拯救寶貴的生命。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成員郭天福醫生:委員會無權調低捐器官者年齡,另一成員蔡惠宏醫生亦認為,法例已列明規定,認為熱心人可捐肝給病人。

希望捐肝救母的女兒Michelle:我看過捐肝的資料,完全明白手術風險,我知道自己如捐肝有0.5%機會死亡、20%機會有併發症。我明白每條法例也有訂定的原因,但緊急關頭是否可以有酌情權?

移植學會前會長周嘉歡:醫學上無論17或18歲,只要作合理評估亦可捐肝,但法律上認為未成年人在壓力或情緒影響下,能否作出明智決定,難以劃出可酌情的年齡界綫。

香港病人政策連綫主席林志釉:在眾多歐洲國家,器官捐贈都有最低年齡限制,但英國於1986年至2005年間進行過三次未成年人活體移植手術,當中兩位為17歲,一位為15歲。而在加拿大曼尼托巴省,16至18歲之間的青少年,若獲精神科醫生確認其精神狀況良好,並得其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許可,便可向其近親成員進行活體捐贈移植手術。

想一想:

假如沒有善心的捐肝人出現,你認為法院應否酌情批准未成年者(如事件中的女兒Michelle)捐肝?理據為何?

載自2017年4月24日《S-file通識大全》

文︰黃鳳韻 圖︰星島圖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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