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隱安全問題趨嚴重 規管航拍 檢視條例嚴寬
2016.11.14近年遙控航拍機興起,其用途廣泛,深受全球用家歡迎。科技發展有利有弊,航拍引申出不少私隱和安全問題,部分國家紛紛制訂法例限制,反觀香港仍以95年所訂立的條例規管,社會上有人質疑條例不合時宜,未能有效監管航拍機。
時事解碼
全球化+今日香港
主題:全球化帶來的影響與回應 + 生活素質
探討問題﹙按教育局指引﹚
‧全球化在經濟及文化方面有甚麼特徵和發展趨勢?
‧全球化為各國帶來利益抑或只是有利於已發展國家或者是國際性資金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剝削?
‧全球化在不同國家之間或在一個國家內所產生的影響是相同抑或相異?
‧哪些方面的生活素質被視為最重要?哪些被視為最急切的需要?甚麼人可作出相關的決定?為甚麼?
資料一:
三名航拍發燒友,前日在中環龍和道航拍Formula E賽車場面,涉嫌觸犯民航條例被捕,獲准保釋候查。警方再次提醒市民,切勿罔顧公眾安全,在人群集結的地方航拍,違者可判囚兩年及罰款五千元。
被捕三名男子,包括一名電腦程式員及兩名婚禮攝影師,年齡由二十八至四十二歲。前日下午四時三十分,Formula E賽車期間,警方收到報告指龍和道有人以航拍機拍攝現場,警員到場發現有三架航拍機在上空盤旋,截獲三名操作航拍機的男子,有人承認貪玩,他們涉嫌違反民航條例448C章的「1995年飛航(香港)令」被捕,經調查後獲准保釋,下月上旬返署報到,案件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民航處指出,重量不超過七公斤(不計燃料)消閒拍攝用途的小型航拍機,毋須向民航處申請,但飛行地點須符合有關規定;若提供受酬服務,則任何大小、重量的航拍機,都必須向民航處申請。
摘自2016年10月11日《星島日報》A11
資料二:
航拍機愈趨普及,本地一間航拍服務公司表示,不少業餘玩家都不遵守民航處的守則,建議港府成立發牌制度,加強規管。航拍機在世界各地造成不少事故,日本去年實施禁飛規例,當地警方以「天網」捕捉違規的航拍機;美國則設立註冊制,收集航拍機使用者的資料,一旦發生事故,方便追究責任。
航拍公司Sky Studio技術總監Henky指,商用航拍機須向民航處申請,需時二十一天,任何航拍操作者須遵守民航處守則;部分業餘玩家不守規矩,罔顧安全,如在人群上空拍攝,造成潛在危險。他指,現時本港法例未有仔細監管,隨着行業日漸成熟,業餘玩家有增無減,他建議港府訂立發牌制度,並制訂相關的操控培訓課程。
各地就航拍機有不同規管。日本去年四月有無人機闖入首相府邸上空,投放含輻射的泥土,當局去年底實施新修訂的《航空法》,所有航拍機在人口密集地區包括東京、京都及沖繩等地飛行,須事前申請。日本警方又設計「天網」,捕捉違規的航拍機。美國則實行註冊制,重量超過二百五十克的無人機,不論用途,均須實名登記,當局掌握操作者資料,一旦發生事故,可以追究責任。
摘自2016年10月11日《頭條日報》P02
資料三:
航拍機是近年潮流玩物,但瑞典最近嚴厲打擊航拍機,當地最高行政法院立法禁止帶有相機的無人機飛行。
法院指航拍機是監控鏡頭的一種,為了預防犯罪的可能性,須要先得到相關部門許可才能使用。但是次立例引起不少群體不滿,有航拍機公司更指條例扼殺航拍產品市場。
摘自2016年10月26日《經濟日報》A14
觀點與角度
時事評論員李一飄:航拍機可能被居心叵測者利用,台北101大樓曾遭航拍機撞擊;航拍機失控墮下,也可導致嚴重傷亡。香港法例寬鬆,未能追上國際水平。
電子商務企業亞馬遜發言人:公司一直發展無人機送貨,但美國當局法例太嚴,限制重重,公司無法在美國提供服務,將轉往英國發展。
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航拍機攝錄時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裝上攝錄鏡頭的航拍機,可靈活流動、頗長時間停留在空中,從有利的位置搜集資料,及覆蓋廣泛的地方,是「天上不眨眼的眼睛」。這些獨特的功能對私隱保障帶來新的挑戰。
立法會議員(資訊科技界)莫乃光:近年愈來愈多市民在非商業用途上用航拍機,法例過時,社會應重新討論安全及私隱保障等整體規管。另有市民擔心政府或生產商隨時臨時增加禁飛區;如果立法,政府要制訂禁飛原因清單。
張小姐:平日常發現航拍機在住所窗外徘徊,好像時刻被監視,毫無私隱,政府無力監管,曾向區議員投訴或報警也未能解決問題。
參與日本航拍機官司的律師:禁止市區飛行是矯枉過正,年輕人未必可如成年人一樣駕車到郊區放飛,可能會扼殺他們在這方面的經驗,窒礙航拍科技發展。
思考題
1.參考資料及觀點,從私隱和安全角度指出航拍機的爭議。(4分)
2.有人認為「香港立法規管航拍機利多於弊」,參考資料、觀點及就你所知,你多大程度同意這句話?(6分)
建議答題方向
1.
私隱問題:航拍機可從天空監視,靈活性高,易於搜集資料,使人防不勝防,騷擾市民生活,侵犯私隱。
安全問題:航拍機可隨意闖進不同領空,甚至撞上大廈,不法之徒可能以此發動恐怖襲擊,危害社會安全;另外,航拍機失控墮下,也會釀成嚴重意外。
2.同學可自由作答,言之成理即可。
同意者可循安全、私隱等角度着墨,指出立法規管可確保市民安全不受航拍機意外所威脅,也可通過訂立罰則和實名登記等方法保障市民私隱。此外,亦可以上述因素比較立法之弊處,如窒礙科技發展,指出清晰法制能讓科技從業有例可依,及早制訂科技研發和發展方向,不致時常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不同意者則可從法例過嚴、追不上發展,變相窒礙航拍科技等方向作答。科技進步一日千里,法例制訂、修改需時,可能跟不上未來的航拍機和無人機的科技變化,影響本港科技發展,也會引申灰色地帶,令用家無所適從;另外,從外國例子可見,嚴厲管制無人機會扼殺科技產品市場,打擊從業生計。而且如果政府隨時改變禁飛區,影響用家活動範圍,政府也可能借保障市民私隱之名變相限制用家自由,有濫權之嫌。
參考資料
網頁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
https://goo.gl/9jXw56
載自2016年11月14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