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查冊設關卡 爭議保私隱與知情權
2016.05.23傳媒過往多次利用查冊安排,揭發政商名人的利益關係,工會亦可以此追查欠薪老闆的財政狀況,以免蒙在鼓裏。不過公司註冊處網上查冊中心,新增「查冊人查冊的聲明」,要求查冊者申報查冊目的,否則不准登入系統,註冊處解釋是保障個人私隱為前提而作的修改,傳媒卻認為是開倒車,阻礙採訪偵查報道。
今日香港
主題:生活素質
探討問題﹙按教育局指引﹚
‧不同人士或機構能為維持或改善生活素質作出甚麼貢獻?有甚麼障礙?在沒有清除障礙的情況下,哪些群體最受影響?
‧哪些方面的生活素質被視為最重要?哪些被視為最急切的需要?甚麼人可作出相關的決定?為甚麼?
資料一:
公司董事之私隱權應該有別於一般個人,因為現行法律給予有限公司董事多項重要保障,包括公司一旦倒閉,其董事毋須負擔公司之債務。有權利必有義務,要求董事公開披露一些個人資料,是保障貸款人、投資者及與其有往來的公眾人士,必要之相應安排。
任何查冊制度必須確保公眾人士能夠輕易查閱董事之個人資料,絕對不能設置任何關卡,否則將大大削弱對公眾之保障,並影響新聞界對公司董事及公眾人物之監督。
政府透明施政,必須確保資料公開透明。資訊流通和保障私隱兩者必須平衡,惟現在香港只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的法例上卻乏善足陳,只有不具法律效力的《公開資料守則》,未有確保政府開誠布公的《資訊自由法》。本會認為,《資訊自由法》未落實前,任何增加查閱公開資訊門檻的新措施,均不能接受。
摘自香港記者協會公開信
資料二:
公司註冊處自二○一六年五月一日起引入有關進行查冊目的聲明的安排,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提供的公共登記冊進行調查的報告中所作的建議推行,並確保公眾的合法知情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公司註冊處是根據《公司條例》第45條所規定的範圍提供公司查冊服務,有關公司查冊目的,是完全參照《公司條例》第45條編制,並無收窄範圍。在新安排下,公眾可以繼續根據《公司條例》第45條訂下的合法目的查冊及獲得相關資料,因此公眾的合法知情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關於進行查冊的目的,共有九個選項,每個選項均獨立於其他選項,查冊者可選擇其中一項或多於一項。九個選項中的第七項,即查冊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該公司、其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其前董事(如有的話)的詳情,可以涵蓋記者就新聞報道進行搜集資料。第七選項與其他選項並無相連關係,亦不要求查冊人士須與相關公司或人士有「往來」。
摘自公司註冊處新聞稿
觀點與角度
工黨主席胡穗珊:不少工會都會經常使用查冊系統,尤其在工潮時。不少酒樓老闆在酒樓倒閉後,都打算一走了之,但查冊系統能調查他們會否有其他連帶企業。新改動定必牽涉勞工及公眾利益,對我們的權利有非常大影響。
中小型企業聯合會永遠榮譽主席劉達邦:日常查冊主要涉及貿易對象、廠家等,藉此了解生意夥伴的背景,如果對方欠債也可以根據地址尋人,擔心新的查冊安排有機會令查冊人誤墮法網。希望公司註冊處盡快解釋清楚,有助釋除疑慮。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成員麥燕庭:公司註冊處的講法混亂,現時已陷入不清晰的狀態。即使公司註冊處曾作解釋填表事項,但不能保證所有人都有看相關新聞,而知悉有關條例。不排除有市民可能因為不懂得填表,而放棄了應有的權利。
大律師吳宗鑾:對公司註冊處的做法表示理解,但政府缺乏相關推廣教育及宣傳,例如教導公眾人士如何填寫相關表格,並且要在表格上的設計要清晰一點,才可避免誤會。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條例本身既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為目的,註冊處亦是以執行《公司條例》的規定為優先,故即使要兼顧私隱專員的建議,也會以不減損公眾的知情權為最重要考慮。
公司註冊處:新安排是按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報告的建議推行,確保公眾的合法知情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新安排亦旨在防止從公司登記冊所取得的個人資料遭濫用。
思考題
1.試指出公司註冊處的查冊服務有何重要。(4分)
2.你認為「公眾知情權比保障私隱更重要」嗎?解釋你的答案。(8分)
建議答題方向
1.在香港,上司公司董事姓名、登記住址等,一直都是公開資料,公眾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傳媒能以此為調查報道的綫索,如近日巴拿馬文件一案,便能證明公開登記冊資料有助維護公眾利益;商人可利用查冊了解生意夥伴、廠家的背景,分析是否值得信賴合作;工人在工潮時追查老闆生意業務,保障權利。
2.同學須表明立場,再以理據解釋,如認為公眾知情權重要,可說明近年英西及歐盟多已開放登記冊,供公眾免費查閱,確保公眾知情權,而香港法例容許公司法人籌集資金,向公眾披露其個人資料是基本義務。原則上,應以公眾利益的角度作整體考慮,就算是私隱專員公署,不應把私隱凌駕其他重要的公眾權利,特別是公眾的知情權與監察政府的權利,包括新聞自由、員工及投資者權益。
相反,認為保障私隱重要的,可說明在查冊過程中,個人資料容易被濫用,包括敏感資料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居住地址及簽署樣式,當這些資料遭惡意使用,當事人可能蒙受經濟損失、身分盜竊,甚至受到跟蹤及監視。另外,原本根據某目的而收集的資料,有可能沒有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成為直接促銷的目標。
參考資料
網頁
‧公司註冊處
http://goo.gl/6XiQxt
‧公司註冊處冇話你知嘅二三事
http://goo.gl/4XTuhN
載自2016年5月23日《S-file通識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