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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權VS知情權 傳媒操守 社會監察

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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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局長吳克儉被指「堅離地」,為去旅遊而缺席TSA公聽會,漠視學童和家長訴求,惹來民憤成為焦點;後因被記者追訪而報警拉人。局長認為自己私隱被侵犯,但其做法卻又引來批評,指「報警拉記者」妨礙了新聞自由。事件令人想到:從來,私隱和新聞自由都像銀圓的兩面,既是背對背的不能融合,卻又不能把對方排除,長此下去有何出路?

今日香港+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主題:生活素質+法治和社會政治參與+自我了解
探討問題﹙按教育局指引﹚
‧哪些方面的生活素質被視為最重要?哪些被視為最急切的需要?甚麼人可作出相關的決定?為甚麼?
‧不同人士或機構能為維持或改善生活素質作出甚麼貢獻?有甚麼障礙?在沒有清除障礙的情況下,哪些群體最受影響?
‧法治精神如何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推動他們履行義務?
‧傳媒所傳遞的訊息和價值觀,對青少年有甚麼影響?





私隱權不是高官、局長的專利,人人都有,簡單如個人資料的身分證號碼,進一步如出入行蹤,闊一點如交友動向,統統都是。相信沒有太多人願意在未經同意和沒有心理準備下被披露私人資料,尤其是受眾是一群陌生人。

個人資料外泄難避免?

同學試想一想,雖然沒有太多人會在公眾面前展示自己的私隱,但現實生活中卻不能避免,對嗎?簡單如你跟朋友聚會拍照,朋友將照片放上社交網站並「tag」了你的名字,如此,你的行蹤和社交狀況就公開了,你不認識的朋友的朋友也知道你在哪裏了。

兒童私隱 須絕對保護

除了不能避免私隱外泄,現實生活中,人們的私隱權還有程度上的不同。一般人的私隱,按道理都是被尊重的,不會無端被採訪和公開;兒童的私隱更是絕對要被保護,根據記者協會「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4.1)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例如富豪、名人的年幼子女面容,傳媒對有關照片應該小心處理,不應予以公開,免得心懷不軌之人如匪徒之類有機可乘。

名人高官 行為受監督

至於公眾人物,相對地就不同了,他們擁有的私隱權比一般人低;是不是因為他們選擇了做高官,作為公眾人物就要「食得鹹魚抵得渴」,失去一些私隱是做名人的代價?

非也。正如記協守則指出「(4.3)擁有公職的公眾人物當其個人行為或資料涉及公職時,不屬於個人私隱」,這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所以官員在工作時間答覆記者採訪和查詢是職責之一,而公餘生活亦會受到傳媒適當的監督,因為有事實證明,官員公餘生活所見的人、所做的事,也許有損公眾利益,例如貪污,接受金錢等利益,然後在工作上予以對方利益作回報。

立法限制追訪 無疾而終

記者傳媒總愛在名人高官生活上找錯處,這樣的做法當然不受歡迎,亦的確對他人構成一些影響,於是曾有聲音指出須立法限制傳媒的追訪。同學聽到一定覺得是打壓新聞自由。事實是,當局亦曾為此踏出一步:二○○四年,法改會建議由報業成立自律委員會,接受侵犯私隱投訴,可以民事索償,但事情後來不了了之;二○一一年,政府建議針對纏擾行為立法,最後卻胎死腹中。

立法管制不成功,因為大家知道新聞自由的可貴。因立法難免有「一刀切」的情況,即使結果無罪,法律程序對傳媒來說就夠虛耗,也許能防止侵犯私隱行為,但同時會讓傳媒自廢監察政府的功能,損失最大的是香港整個社會。

遵守合理原則 報道受監察

新聞自由不能放棄,那麼代表社會放棄對私隱權的尊重嗎?這不是一和零的規律。記者、傳媒不止是個講創意、膽識、文字功力的行業,亦是講良心和操守的專業,「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守則4.2),若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又怎麼辦?

傳媒替社會監察政府,社會亦親自監察傳媒。當傳媒不合理的侵犯了他人的個人私隱,社會上的群眾,必然發聲,撥亂反正!同學們,你能想起哪些發聲的渠道和平台嗎?



相關概念:知情權(Right To Know)
社會常以「知情權」來捍衞新聞自由,但知情權是不是純粹指有人說:「我要知!」就讓新聞界獲授權把事情公開?究竟可以知甚麼,其實都有範圍,知情權較被人認同的理解,是所謂的「三權說」:
1.知政權:公民可以依法有權知道國家的事務,政府及相關人員的活動,並了解國家的政策、法律等;
2.社會知情權:市民對一切社會事務、現象和社會問題感到興趣,都可以依法得知,例如消費商品的質量有否問題;
3.個人訊息知情權:公民個人的資訊,例如自己的信貸評級。



相關辭彙
‧私隱 Privacy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Personal Data (PCO)
‧個人操守 Personal conduct
‧法律條文 Article of law
‧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
‧社會功能 Social function
‧公民權利 Civil rights
‧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Mind Map:私隱與知情權



學習教材

新聞自由與私隱 釐清界綫

資料回應題

細閱「香港新聞自由指數」排名列表,然後回答問題。



多角度思考
1.根據圖表,簡述香港新聞自由的情況及趨勢。(3分)
2.承上題。你是如何理解這樣的趨勢?(5分)
3.從民生角度看,新聞自由對香港有何好處?請列舉一例加以說明。(5分)

建議答題方向
1.香港新聞自由情況是每況愈下。由2002年至2015年的十三年間,暴跌了52位,雖然當中排名有升有跌,但與2002年的第18位比較,今年跌至第70位。
2.同學可以自由發揮作答。(提示:問題反映你怎樣看新聞自由,所以應先說出你對新聞自由的定義,然後舉例,如近年愈來愈多威脅新聞工作的事件,包括傳媒人受襲、商界抽廣告等等。)
3.新聞自由讓公眾在面對生活上的問題時有適當的反應。舉例,鉛水事件,傳媒的報道,令市民可以盡快作出對策,包括停飲有問題的水,假如事件被阻撓公開,市民蒙在鼓裏仍然照樣飲用,後果會更嚴重。

延伸回應題

細閱以下調查結果圖表,然後回答問題。



多角度思考
1.概述三個問題的結果,反映了市民怎樣的心態? (4分)
2.你認為「新聞自由」和「知情權」,哪一個較適合用來解釋媒體發放「八卦」消息的現象?原因何在? (6分)
3.承上題。立法是否保障公眾人物私隱的好辦法? (6分)

建議答題方向
1.一半受訪者表示不喜歡看「八卦」雜誌,但近八成人又會去看,同時有七成人覺得這些「八卦」報道是侵犯公眾人物私隱;這些結果顯示,人們的心態十分矛盾,既認為這是不對,但又難以抗拒好奇心的驅使。
2.同學可以自由發揮作答。(提示:請思考媒體報道「八卦」新聞,原因在哪?是因為公眾須要知道?還是他們有採訪的自由才能成功報道?)
3.立法的確可以防止一些事情的發生,但好的法例應具有清晰、易明等條件,那麼誰人界定公眾人物的身分?有些甚麼可以報道?這些界綫還是糢糊,況且,另一方面,公眾人物亦須要曝光的機會,立法有機會減低他們的曝光率。

參考資料
網頁
‧《新聞自由 危城告急》
http://www.hkja.org.hk/site/Host/hkja/UserFiles/file/Annual%20Report%202014_Chinese.pdf
‧誰在守護新聞自由?讀《香港傳媒法》有感
http://app3.rthk.hk/mediadigest/content.php?aid=1564
書刊
《香港傳媒:新聞自由與政治轉變》
作者:黎佩兒 出版:天地圖書(香港)

載自2016年1月18《S-file通識大全》

文:許少媚 圖:星島圖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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