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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同「公眾知情權凌駕保密制度」嗎?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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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有說「公眾知情權凌駕保密制度」,你認同嗎?

資料一
      香港大學向法庭取得命令,禁止商業電台及其他相關人士使用、發布和披露校務委員會資料。主席梁智鴻指這是他個人的決定,強調是要維持港大和校委會尊嚴。但有校委會成員要求在法庭處理正式禁制令前,召開特別會議討論事件。港大校友關注組則考慮向法院申請撤銷禁制令。
     港大校委會主席梁智鴻昨日表示,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他個人決定,事前並無問過校委成員,「作為校務委員會主席,我絕對有權、有責任保障港大的尊嚴、校委會的尊嚴以及校委會運作的保密原則。」他強調校委會會議不能保密,會議將不能有效進行,與會者不能自由自在地表達意見。
摘自《星島日報》2015年11月1日A02

資料二
     港大校委會早前就商台在節目上,播放校委李國章及紀文鳳在校委會會議上發言的兩段錄音,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法庭昨在商台及港大同意下,批准解除禁制令,商台則承諾不再公開涉案錄音。記者協會表示,已申請成為訴訟申辯人,對港大申請禁制令提出抗辯,案件今早開庭聆訊。法官林浩雲表示,對於港大申請禁制令所涵蓋的範圍,認為「有點不尋常」及表示關注。
      商台代表大律師呂世杰在庭外指,商台今次是在不承認任何責任的情況下,與港大達成共識,不應被理解為妥協,重申商台捍衞新聞自由。呂續指,商台早前公開兩段聲帶,目的為捍衞公眾知情權,以免公眾被誤導,商台的責任亦已完成,又認為過往一星期所發生的事對港大、商台及社會均無益處。呂回應商台是否仍持有其他錄音時表示,商台已將手上擁有的資料全部播放。
摘自《星島日報》2015年11月6日 A06

資料三
     水門案(Watergate scandal,又稱水門醜聞),是1970年代發生在美國的一起震驚世界的政治醜聞。事件開始於1972年6月17日凌晨,當時美國民主黨全國總部當時所在地水門綜合大廈的保安人員偶然發現,從地下車庫通往大廈的門鎖兩次被膠布貼住,他便立刻報警。前來的兩名便衣特警出其不意地抓獲了5個潛入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總部安裝竊聽器和拍攝文件的嫌犯。之後,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簡稱FBI)找到了這夥人的活動資金,這些錢中有不少聯號的百元大鈔,由此追查發現,其來源竟然是總統競選連任委員會的政治捐款和經費。
摘自維基百科

小組討論
以5人為一組,準備時間10分鐘,全組的討論時間為15分鐘,每位同學設有1分鐘首輪發言時間。

討論點
‧保密原則的原意是甚麼?
‧公眾知情權的重要性是甚麼?
‧以公眾知情權凌駕保密制度對社會帶來甚麼影響?
‧以保密制度抑制公眾知情權對社會帶來甚麼影響?


論點參考
立法會主席 曾鈺成
     新聞自由同樣要尊重社會運作的規矩。我相信新聞自由不包括將一些本來應該保密的資料或者文件任意公開。

專欄作家 周顯
     港大現在企圖將所謂保密協議,單方面強加於傳媒,不准報道。這樣不是影響新聞自由、影響公眾知情權,算甚麼?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 馮應謙
     保密原則原意是保護不同聲音,但禁制令的決定則本末倒置。港大倘就外泄錄音事件成功申請禁制令,會對新聞自由造成影響,長遠損害公眾利益。不過,倘為了增加電台的收聽率,以公眾利益包裝並播出泄密內容,是不理想的做法。


觀點舉隅
甲同學
      我認同「公眾知情權凌駕保密制度」。公眾知情權永遠都應該放在任何私利之前,因公眾知情權往往牽涉到社會長遠的利益和發展。比如,美國的水門事件就是例子。而更重要的是公眾知情權代表的是新聞自由,如果因保密而扼殺公眾知情權,變相是對新聞自由的一種打壓。新聞自由對作為一個民主和制度透明的城市至為重要,要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都市的地位,一定要保護新聞自由,在此之下,公眾知情權理應凌駕保密制度。

乙同學
      我不認同「公眾知情權凌駕保密制度」。首先,公眾知情權是一個主觀的觀念,如何界定,如何運用,一般都沒有客觀準則。假如市民想知,就有權力去披露的話,這世界將沒有所謂商業秘密和秘方可言。其次,新聞自由同樣要尊重社會運作的規矩。正如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所言,新聞自由不包括將一些本來應該保密的資料或者文件任意公開。以新聞自由之名放任權力,對社會的穩定可能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

 

 

 

 

 

 

 

文: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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